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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南电气职业技术学院印章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印章管理,保证印章使用管理的严肃性、权威性,结合学院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及其所属各职能部门、各单位所有印章的申报、审批、刻制、颁发、使用及废止等管理。
第二章 管理职责
第三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学院党委、行政、合同印章的刻制、使用;负责各职能部门、单位印章的刻制、废章销毁。
第四条 各职能部门、单位负责本部门、单位行政印章的使用、保管及二级印章、业务专用章的申报、刻制、使用与废章上交。
第三章 印章刻制
第五条 学院及各部门、单位党委、行政印章,以正式发文为依据,由党政办统一归口,负责刻制。
第六条 凡学院新设立或更换名称的部门、单位印章,由党政办依据学院正式发文刻制,并拟发新印章启用通知并颁发新印章。由使用部门、单位确定的印章保管人负责领取、登记,并加盖印模(更名部门、单位同时上交旧印章)。
第七条 凡需要刻制二级机构(学院已发文明确的)印章的,由需要部门、单位填写《印鉴刻制申报审批表》报党政办,经学院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,由党政办负责刻制,新印章使用前,由印章保管人到党政办在《印鉴刻制申报审批表》上盖好印模(属于损坏、更换的,同时上交旧印章)。
第八条 凡各部门、单位印章因使用时间过长,字迹模糊,残缺不齐需更换的,填写《印章刻制申报审批表》,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,报学院党政办,党政办刻制后,通知申报部门、单位印章保管人前来领取、登记,加盖印模,并同时上交旧印章。此更换印章费用由各部门、单位自理。
第四章 印章使用
第九条 加盖学院印章审批程序
(一)涉及学院党委、行政下发的各类文件、会议决议、管理制度颁布等正式文件,必须经党委书记或院长审批同意后,方可加盖学院印章。
(二)涉及各类工作联系函、介绍信、各类报表、项目课题申报、确因工作需要出具合法证明材料等,须填写《加盖公章申请单》,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,方可加盖学院印章。
(三)涉及以学院名义颁发的各类奖状、证书,须以学院名义下发的正式文件为依据,填写《加盖公章申请单》,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,方可加盖学院印章。
(四)涉及到学院合同、协议、标书等文本,必须经院长审批同意后,方可加盖学院合同印章,文本超过一页的须加盖骑缝章。
(五)涉及以学院名义颁发的毕业证、学生证、肄业证等证件,须由经办单位填写《加盖公章申请单》,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,方可加盖学院印章。学生的各种证件需附学生名册存查。
(六)需加盖党委书记、校长签名章的公文、信函、合同、证书、聘书等,须经党委书记、校长本人同意后,方可加盖。
(七)学校钢印用于毕业证、学生证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等证件的照片压印,必须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,方可盖印。
第十条 加盖部门或单位印章适用范围
(一)以部门名义上报的请示、报告、工作总结等。
(二)以部门名义下发的通知等。
(三)未经学院明确,不得用各单位印章对外签订涉及人、财、物等合同及其它契约类文书。
各单位及部门必须参照本办法制订本单位印章管理细则,明确使用范围,须经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用印,要有用印登记。
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不予用印:
(一)涉及个人财产、经济、法律纠纷等方面的文件、材料;
(二)未经校领导签发批准的文件、材料;
(三)与学院工作、业务无关的文件、材料;
(四)空白介绍信、空白证件、空白奖状等;
(五)不符合用印规定或内容不实、需进一步核实的材料。
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学校印章、钢印的使用范围,凡用各单位印章和有关专用章可以办理的事项,不得使用学校印章。
第十三条 各单位、各部门负责人对印章的管理负责,并指定政治上可靠,有高度组织性、纪律性的人作为单位的监印人,负责管理、使用本单位印章。印章保管人员岗位更换时,须填写《印章移交清单》,经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审批签字后,双方交接印章。
第十四条 凡因重大项目或工作需要携带学院印章外出的,必须填写《公章外借申请单》,经部门或单位负责人签字、学院党政办负责人审核、分管院领导审定、党委书记或院长审批同意后,方可外借,并只限于申报审批的事项使用,不得擅自为其他事项盖章。公章外借期间,必须妥善保管、防止盗用或丢失。外借归来,必须立即归还印章,推迟归还的,必须持原申请单,经原审批的领导签字认可。外借期间发生的擅用、盗用或丢失印章所产生的一切纠纷、后果,均由当事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。
第五章 废、旧印章管理
第十五条 凡因学院机构调整撤销、合并的部门或单位的印章,自学院发文生效之日起停止使用,并将原有印章交由党政办统一归档。
第十六条 凡归口部门或单位的二级机构的废、旧印章,必须及时上交学院党政办统一归档。
第十七条 废、旧印章的销毁,按学院保密文件销毁程序执行,必须按明细造册,由学院党政办主任审批签字,销毁人、监督人签字。
第六章 组织考核
第十八条 凡使用印章造成损失的(包括使用已作废印章),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所在部门、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行政、经济、法律责任。
第十九条 凡私刻印章造成损失的,将根据情节追究所在部门、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行政、经济、法律责任。
第七章 附则
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。
附件:
1.湖南电气职业技术学院加盖公章申请单
2.湖南电气职业技术学院印鉴刻制申报审批表
3.湖南电气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印章移交清单
4.湖南电气职业技术学院公章外借申请单